只有当张三做出攻击动作,并且明确威胁到李四的生命健康,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反击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但现实不是武侠小说。
别人出刀了,正常人不可能像武林高手那样,一个闪转腾挪避开,然后还能反制对手。
通常在这种情况下,李四要么是出于自保急着出手,要么是中了一刀失去反抗能力。
前者那是故意伤害,得进监狱。
后者那是伤害案被害人,得进医院。
如果命不好的话,还可能进小盒子……
不过本案却很明确,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。
第三,对象条件。
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。
本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就是郝强,方宇针对他进行反击,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。
可如果方宇怒火攻心,在击倒郝强之后,把他妈也给打了,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。
因为他妈不是不法侵害人。
方宇击倒郝强是正当防卫,击倒他妈,那就是故意伤害了。
但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,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,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。
富二代强歼少女,两个狗腿子帮忙按着少女的腿。
这时候张三路过,甩手三个飞刀射出,把富二代和两个狗腿子杀了,这都属于正当防卫。
第四,意图条件。
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。
对于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简单来说,正当防卫是不能“钓鱼执法”的。
就好比星爷的喜剧电影《九品芝麻官》里,方唐镜叫嚣“我又跳出来了打我啊笨蛋”,结果他真的被海扁一顿。
这个时候如果方唐镜反击,他这就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因为对方扁他是因为他先挑衅,属于犯贱。
本案中方健并未采取任何挑衅、挑拨、挑逗等行为,自然是满足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。
第五,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。
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,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、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、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、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,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。
本案中,方宇未使用凶器,未纠集他人,未持续追击,仅仅是为了保护父亲,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且在制止了郝强的行为之后也没有继续攻击对方,自然不是互殴。
第六,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对于显着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,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比如对方只是扇你耳光,你却拔刀便砍,虽然你反击的起因、时间、对象等条件都符合正当防卫,但具体的反击方式,明显超过某个度,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而本案中,郝强的行为足以让方健出现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,对于这种情况,理论上来讲,在场任何一个人,都拥有无限自卫权!
这么说吧,在当时那样的危急关头,哪怕方宇同样抓起一把刀抹了郝强的脖子,那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!
他只是撞飞对方,自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断。
“不是,怎么会这样,我不服!我儿子才十六岁,他才是受害者!”
虽然赵行解释得很清楚了,但吴莉莉依旧是一副“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”的样子。
赵行也失去了耐心,沉声道:“你儿子十六还是六十,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!”
“除此之外,方健针对他受到的故意伤害已经向所里报案,你儿子郝强是犯罪嫌疑人!”
“按理来说,他这种情况应该撤销取保候审,跟我们回去接受调查,考虑到他受了伤,可以暂时在医院接受救治,但需要在我们警方的监控之下。”
郝强的行为,可以是故意伤害,也可以是杀人未遂。
如果同样导致被害人轻伤的结果,前者是三年以下,后者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!
很明显,杀人未遂比故意伤害更刑。
但同样的,杀人未遂的判定也更严格。
你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意图是取人性命去,结果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得逞,这才叫杀人未遂。
如果郝强那一刀不是奔着方健的肚子,而是捅他的心脏或者脖子,多半会被认定为有故意杀人的意图。
如果郝强用的是十米大刀,或者刀上淬了剧毒,也可以认定为有故意杀人的意图。
但是很可惜,他用的是一把不锋利的水果刀,并且下刀部位是肚子。
这种情况下,基本不可能让他坐实故意杀人罪的未遂。
只能是故意伤害。
至于是否成立犯罪,是接受刑事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,那就得看伤情鉴定结果了。
以方健的伤势情况来看,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很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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